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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宁缺毋滥;坚持选拔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及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及潜力的人才的原则;坚持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成立学校和学院两级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的院长任组长,各系主任任副组长,学院党委(总支)负责纪检工作的领导。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考核。每个复试小组应由一般不少于5名办事公正和责任心强的教师(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人)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
各学院复试录取领导小组应加强参与复试录取工作教师的培训与管理:要对参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强化参与工作教师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
三、复试实施办法
(1)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考核。原则上,推荐免试生和往年保留录取资格生一律要参加复试(推免生和往年保留录取资格生若已经复试过且所在院系同意不再复试的考生可予免试;如果尚未参加复试或参加过复试但所在院系认为有必要再次复试的考生由院系通知参加此次复试)。
(2)复试比例:各院(系、所)应根据招生办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全面实行差额复试(生源不足的院系和专业除外),复试比例一般为1:1.2左右。
(3)复试内容和复试方式
1、复试内容主要包括:
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查内容包括:创新精神和能力;本专业的发展潜力以及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考生运用本学科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主要考查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行为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外语测试。含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口语测试和专业外语测试等方面。
2、复试方式主要分为:
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具体要求: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每个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参加复试的教师须独立评分;须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进行记录和录音。
各招生单位还可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的特点增加其他的复试方式。特别注意的是,全国统一外语初试中没有听力测试,各单位在复试中应加强对外语听力的考核。考核的形式由各单位自定。
(4)复试成绩的使用。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各单位可根据本专业的特点确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原则上专业课成绩不少于30分,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不少于30分,外语(含专业外语、听力和口语)成绩不少于30分。复试成绩的权重为:占总成绩的30%—50%,具体权重由各单位自定。
四、复试要求
(1)复试要有试题,口试要有详细的考试提纲,并做好记录和录音(磁带或其他录音设备由各院系自备)。复试考核小组须填写每位考生的评语和给出评定的成绩。复试完毕后试卷、考试提纲、录音磁带及复试记录在各院(系、所)保存三年(未录取者保留一年)。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复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请各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同时,提倡各单位建立复试试题题库。
(2)对同等学力考生,除统一规定的复试内容之外,还需加试。加试科目为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的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加试课程不计入总成绩,但任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到60分者,视为整个复试不及格。
(3)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与统考生一起参加复试。
(4)复试结束后各院(系、所)应将复试成绩及结果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报招生办备案。
五、复试具有否决权。
复试不及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
六、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1)、厦门大学纪委、监审处全程监督我校200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电话:0592——2186219。
(2)、实行复试巡视制度。校领导、纪委、监审处、研究生院、招生办和考试中心等单位组成若干巡视小组。各学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的监督工作。在复试过程中,各巡视小组将深入各院系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可能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5)、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硕士生的复试工作。
(6)、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