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1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系应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遴选工作,在符合学校颁发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评选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办法的原则是根据对我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综合素质的考核,并以此作为推荐应届优秀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由三部分的成绩组成,其公式为:综合测评总分=学习成绩(60分)+德育及学术实践(5分)+面试(35分)。其中德育占1.5分,学术与社会实践占3.5分。
第四条 实施办法中所称综合测评,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评选工作开始时在校阶段综合素质的总测评。
二、 细 则
第五条 德育部分(1.5分)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者,得0.5分。
2.因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获得市级各类表彰者每次加0.25分,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者每次加0.5分。
3.担任过班长、团支书及以上职务(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部长等)的学生干部(担任时间至少为一年),经学生工作组考核,按任期年度计算,给予0—0.25分的加分。
4.以上各部分成绩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5分,低于0.5分者将取消遴选资格。
5.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和因违反考场纪律受到院系行政处分者,取消遴选资格。
第六条 学习成绩(60分)
1.测评办法:学习成绩=[∑(M* K *N)/∑ N]× 60% 。
其中,M为各科成绩,N为各科学分,K为加权系数。
注:《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基础》、《金融学》、《保险学》、《金融工程》等课程学分加权系数为1.2,其他课程的学分加权系数为1。
其中《金融学》、《保险学》、《金融工程》三门课程的加权系数K值是根据所学专业不同而变化的,如金融学专业学生的成绩计算时,其《金融学》的K值为1.2,而《保险学》和《金融工程》的K值为1。成绩包括一个学年内的所有科目(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而两学期均修的科目按两学期分别计算。
2.经济学院统开课程(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原理、国际经济学、财政学、高数
其他科目考试不及格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仍按该科目原不及格成绩计算。
第七条 学术文章与社会实践(3.5分)
1.学生在各种不同级别的报纸、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学术文章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① 在全国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0.5分;
② 在全国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0.4分;
③ 在有CN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0.25分;
④ 在省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0.15分;
⑤ 在省级以下、有CN刊号的报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0.05分;
⑥ 在系刊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0.025分。
注:刊物级别的认定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2007年)》为准;全国性报刊(增刊不计其中)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经济日报》等;系刊物是指《金融之声》。字数不到3000的酌情而定。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2.因学习、科研(包括“挑战杯”系列赛事)、社会实践等活动,个人获国家级表彰者加1分,个人获省级表彰者加0.5分,获校级嘉庚奖、亚南奖、本栋奖及单项奖学金者加0.25分(以证书和相关材料为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凡多人完成的论文、成果、获奖项目等均按下述办法分配:
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
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
二人合作的,按6:4分摊;
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4.学术文章和各种表彰的加分情况,先由个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最后由系推荐领导小组审定。
三、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金融系。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将每年进行总结调整,并保留对其的修改权,以使之更加完善。
本条例已经经过系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生效。
厦门大学金融系
20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