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区第二次售房方案-厦门大学金融系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区第二次售房方案

一、售房对象

(一)已购买校园范围内房改房(含已购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东区统建房的购房户,但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列入搬迁区第一次售房的对象;

2、原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离校离岗的(去世除外)。

(二)2000年2月1日(不含)之前已取得校园范围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且目前仍合法承租的本校教职工,但不包括以下人员:

1、原承租人已去世,配偶在世但非我校教职工的;

2、原承租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

3、租住暂借房等临时性租赁房的。

以上所称“校园范围住房”指的是校本部围墙范围内的教职工住房,不包括西校门、大南校门、白城校门、东区校门以外的教职工住房。

二、售房房源

本次售房可提供的房源约105套,其中:3房及以上约50%,2房约50%。具体房源另行公布。

三、售房办法

1.购房条件:

(1)户口在本市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本人”),退出已购买的学校房改房、统建解困房或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享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须合并计算,计入本人已享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除学校的福利性住房以外,本人及配偶享受的其他福利性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已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2)的,不能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

(3)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其中租赁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其同册户籍同住人须在2人以上且同户时间1年以上,属夫妇分居两地(含军、地)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没有购买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福利性住房证明。

(4)教职工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不能购买。

2.计分办法

本方案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2008年12月31日。

(1)基本分:

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参见附1。

(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1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1分。

(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0.5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

(4)归侨分:计分人系归侨者加2分。

(5)教职工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详见附2,下同)须与计分资格一致。

(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分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原分房人已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

3.选房办法

教职工依本人所得分数,按高低分顺序排队选房,高分数者先选,低分数者后选。如积分相同,依次按工龄长者、年龄大者排序选房。

原分房人在本方案公布前去世的,按下列办法进行选房:

(1)原购房人去世,其配偶在世并系我校教职工的可按配偶职称职务或按原购房人去世前的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其配偶在世但非我校教职工且未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可按原购房人去世前的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原购房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继承人系学校教职工或继承人非学校教职工且未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只能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

(2)原承租人去世,配偶在世并系我校教职工的可按配偶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

4.其它事项

(1)第三榜计分公示结束后,教职工需缴交伍仟元作为选房和退房保证金后方能选房。教职工未选房,学校在选房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教职工按规定参加选房,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期退还原住房的,学校在选房人退还原住房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教职工选房后,须与学校签订《退房承诺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出购买的福利性住房或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否则视为放弃购买新建房,学校有权拒绝交房或按原价收回新建房,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3)购买新建房后,已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已领取补贴的需退还学校。

四、售房房价

(一)原购房户的房价

1.学校按原购房款回购已出售的房改房或统建房。

2.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

3.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835元。

4.原购房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继承人只能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在购房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新建房成本价;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2835元。

(二)租赁户的房价

1.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4200元;

2.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835元。

(三)楼层调节价

住宅七层以下不加楼层调节价,从第七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加楼层调节价30元。

五、其他规定

1.教职工所购新建房出租、出售的时间限制和收益分配办法,按照厦门市政府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2.新建房的产权办理按照厦门市房屋产权办理有关规定执行。

3.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4.本方案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