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区第二次售房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厦门大学金融系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区第二次售房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1.售房对象确定的原则。

A.校园内住房的产权置换。为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保校园的完整,学校将有计划地通过产权置换、搬迁等方式,回购或收回已出售的教职工住房和租赁房,增加学校教学科研用地和学校周转房。

B.2000年2月1日前租住校园内福利性住房的教职工。

《关于扩大出售区范围及继续出售校内公有住房的通知》(厦大资产【1999】19号)中有规定“学校在2000年2月1日前最后一次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手续”,并划定了学校住房非出售区的范围,而居住在非出售区范围的教职工由于政策限制,当年没有购买原住房的机会。

C.白城2、3、4号住户已列入厦门市政府拆迁项目,将安置在“西坑水库”安置房中,因此不列入本次购房对象。

2.坚持购房自愿原则。由于教职工个体情况不同,是否购买西北村新建房,由教职工自行决定,学校不强制教职工购新房。

3.关于新建房成本价的问题。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贷款利息、拆迁安置费用等,由于基建工程需要经过工程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工程费用,而审计工作还在进行中,成本价目前还是预估算价。预估西村A区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600 元,西村B区和北村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800元,最终结算房款时将多还少补。

  4.关于缴交营业税问题。学校向厦门市政府、厦门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申请缓交或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但至今未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复。因此,购买西北村新房必须交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我处仍将积极向厦门市有关部门交涉,争取西北村新建房享受厦门市保障房的缓缴营业税政策。交全款的住户现在不必取得发票,营业税等可等到办产权时开发票交税;但办理贷款的,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交首付款的发票方可办理贷款,需要在开发票时交约6%营业税金等。

有的教职工提出营业税等税费应由学校交纳,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计入成本,但学校在计算建设成本时,没有列入该项目,因此营业税等税费需由购房户承担。

5.装修和交回现住房的时间。从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完成装修、搬迁,并退出教职工现住房给学校。我处正在制订逾期未退出现住房的处罚办法。

6.退回教职工已购住房的房款问题。学校按原购房户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回购已出售的房改房或统建房。

7.现住房的装修补偿问题。学校根据住房分配过程中的一惯做法,原购房户退出的原住房,学校不支付装修补偿。

8.西村北村新建房产权问题。西村北村新建房是纳入厦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轨道,适用厦门市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产权交易规定。

9.有关原住房继承的问题。涉及产权继承的购房户必须持有公证处的继承公证才能签定西北村新建房购房合同。

10.支付房款及办理贷款问题。支付购房款及办理贷款由购房人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担保、借款等责任。我处将联系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银行,争取让他们到学校为购房的教职工办理贷款手续。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