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大人〔2005〕1号)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办法》(厦大人〔2005〕5号),现就做好2008年度我校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招聘和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本次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招聘,本校教师候选人按学院(研究院)实行限额推荐,校外候选人的推荐不受名额限制。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面向国内外招聘2008年度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二、设岗学科
以下学科招聘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期三年:
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生物学、海洋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物理学、微机电、仪器科学与技术、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土木工程、经济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教育学、哲学、历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新闻传播学。
三、推荐对象
1.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候选人的年龄要求,以2008年1月1日为截止时间,特聘教授原则上自然科学类人选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不超过50周岁,对于直接从海外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做放宽;讲座教授除学术成就特别突出的学者外,自然科学类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 本校教师推荐对象只限于2006~2009学年、2008~2011学年两批本校一、二级重要岗位受聘人员,且须获得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应聘要求
1. 应聘闽江学者的,须下载《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表》进行填写;应聘厦门大学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的,须下载《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或《厦门大学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表》进行填写。
2. 各单位必须对应聘人员的表格及有关材料进行部分填写和审核。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表格中的第一至第六项由候选人填写,单位负责审核,第七至第十项由单位填写;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讲座教授表格中的第一至第五项由候选人填写,单位负责审核,第六至第八项由单位填写。
3. 在遴选申报闽江学者和校级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掌握人选是否具备规定的到岗工作时间要求。校外应聘的特聘教授候选人必须保证全职到校工作,讲座教授候选人必须保证每年能在我校工作2个月以上。候选人不能承诺达到此要求的,单位不得推荐。
4. 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4)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5)候选人在国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证明;
(6)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5. 各单位上报的推荐材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所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审查把关,并报送书面审查意见。
6.单位党委须对人文社会科学候选人进行政治思想审核,并提交书面意见报告。
五、聘任程序和时间安排
1. 请各单位于2008年12月24日前将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学科的学科评议组进行初审,确定送审对象,并将初审意见表一式一份、应聘申报表格一式二份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2. 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1月5日,各单位将送审对象的申请材料送给同行专家评审。送审对象的申请材料须送5位校外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须为教授或研究员)评审,申请闽江学者岗位的须另送2位本校知名同行专家评审。
凡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符合招聘条件或不予推荐的,不再进入下一道程序。
3. 2009年1月6日前,申请岗位所在学科的学科评议组召开会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岗位招聘条件,进行评议。学科评议组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明自已的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优先推荐、一般推荐、不予推荐。
学科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请者得到学科评议组超过二分之一与会成员推荐的,方可提请学院(研究院)聘委会审议。
4. 2009年1月8日前,招聘单位召开聘任委员会会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提出推荐或不推荐聘任人选的意见。
单位聘任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请者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单位聘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推荐人选名单和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的同时,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送给人事处师资科。公示结束后,须将公示结果及时报给人事处师资科。
5. 2009年1月13日前,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和推荐意见。
6. 2009年1月18日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聘任人选。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请者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7.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聘人选名单在人事处网页进行公示。
六、其他事项
1. 有关文件规定和填表要求详见人事处网页“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专栏有关内容。
2. 有关表格请从人事处网页“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专栏下载。
厦 门 大 学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