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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类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栏目:重要新闻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13日 12:00 点击数:
    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大研〔2006〕30号)和《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6〕35号),结合本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经济类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1.经济类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一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或教材(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在5万字以上,可累计)来代替。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算作两篇核心论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的有录用函即可。

    2.2007年以后(包括2007年)申请学位的经济类硕士研究生(包括教科类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只要学位论文达到要求,并通过答辩即可授予学位,学院鼓励硕士研究生积极从事科研,但不以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前提条件。

    3.其余要求按《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6〕35号)执行。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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