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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的决定

栏目:重要新闻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月04日 12:00 点击数:
    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对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一、对所有教师均增加一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在规定的任职期内无教学事故。”

  第二、增加担任教学课程的种类和完成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原第二章任职条件中第七条教授任职条件的3改为: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近3年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45岁以下的经济学门类的教师还必须系统讲授过1门院统开的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课程)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认真完成学校和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任低一级职务期内至少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含行政减免工作量,但不含科研工作量)1000标准学时,且教学效果良好。

  原第二章任职条件中第八条副教授任职条件的3改为: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近3年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科生课程,40岁以下的经济学门类的教师必须系统讲授过1门教育部规定的本科生经济学核心课程),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完成学校和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任低一级职务期内至少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含行政减免工作量,但不含科研工作量)600(具有博士学位者)或1200标准学时(无博士学位者),且教学效果良好。

  第三、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附则一章中增加:

  第十五条 未达任职年限破格晋升者,除必须达到一般条件外,对科研业绩和经费的条件要求为正常晋升的2倍以上。

  第十六条 对于从海外引进的人才,参照本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报学校审批。

  修改后的细则,将由2007年开始执行。

  

  

  • 上一篇:经济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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