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08年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厦门大学金融系

关于启动2008年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 《厦门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2006年9月25日修订)》(厦大研〔2006〕32号文)(以下简称《博导遴选细则》)精神,并报经校作领导批准,现启动我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

    本次博导资格遴选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具体根据《博导遴选细则》遴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3.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基本条件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应是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含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覆盖的博士点专业)的在岗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教学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在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能够真正担负指导博士生的实际工作。

    4.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1953年1月1日后出生),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1948年1月1日后出生)。

    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指标见附件一)。

    6.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指标见附件一)。

    7.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

    8.凡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导的,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学校聘任),并对我校相应学科建设及博士生培养有重大支持。

    9.成果等计算时间:近五年为2003年1月1日至今,近三年为2005年1月1日至今。论文或专著必须为已经发表或出版。

    三、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详见《厦门大学2008年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时间表》(附件三)。

    1.个人申请 

    时间    2007年11月8日---21日

    申请者登录研究生院的主页,点击信息管理化平台,然后从教师入口进入个人栏目,点击导师管理系统,选择博导遴选管理组栏,填写自己的申报信息,按要求打印《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候选人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及相关的科研成果一览表、《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简称简况表)、《厦门大学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说明:

    1)申请者填写完个人基本情况及科研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后,上述信息表、简况表及申请表会自动产生,申请者只需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即可。并将打印好的信息表、申请表、简况表,代表性成果交到院系办公室(其中信息表、申请表须本人签名,具体份数由各学院自行规定,待分委员会审核后无误后,交我院一式五份)。

    2)申请人递交的信息表中科研成果、项目及经费应经过科技处或社科处的审核,并加盖审核单位的公章。

被SCI、EI、ISTP、SSCI等收录的论文,请申请者到我校图书馆开具检索证明。

    一类、二类核心论文的划分按《关于印发《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2007年版)》、《厦门大学已撤销的核心学术刊物目录(2007年版)》和《厦门大学关于核心学术刊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大人〔2007〕7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学院审核   

    时间    2007年11月22日---12月2日

    1) 11月22日—23日  各院系秘书登录研究生院的主页,从“同等学力”栏进入,选择博导资格遴选院系汇总栏,打印相关申报人员汇总表,并对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原件审核)。

    2) 11月23日—11月29日 各院公示1周。其中,跨学院申请者须在两个单位公示。

    3) 12月2日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须表决),并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同时将建议送审人员名单及其核对无误后的信息表、申请表、简况表,(以上各一式五份),代表性成果3件(一式三份)及通讯评议专家推荐名单(表格见附件2,名单注意保密)。

    各学院应根据我校人事处、科技处及社科处等部门的规定,对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含文章、专著及项目、经费等)及其等级进行严格的核对,最终根据我校《博导遴选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人及负责人须在汇总表中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特殊事项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请各学院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未提交书面说明者,将不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若申请者的材料经审核后存在不合规定的地方,则申请者应提交根据分委员会意见修改后的材料。

    3.研究生院汇总审核,确定送审人员名单

    时间:2007年12月4日---21日

    1)  12月4日---10日研究生院审核原件。

    2)  12月10日---14日  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确定送审名单

    3)  12月17日---21日  寄送评审材料

    4.同行专家评审

    时间:2007年12月24日---2008年2月26日  其中,1月19日---2月16日寒假

    1)  2007年12月24日---2008年1月19日  专家评审

    2)  2008年2月17日---26日  研究生院回收、汇总,并将结果返回分委员会。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须表决),提出新增博导建议名单

    时间:2008年3月4日---9日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公示

时间:2008年3月底并公示1个月

    7.下发文件

    时间:2008年4月底或5月初

    8.监督电话:  纪委:2186219

    9.申报咨询电话:2181422

    10.新遴选的导师将直接获聘上岗,并列入下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计划。

注意事项:

    1.各位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不确定的项目,请咨询相关部门。如科研项目、经费、获奖级别等咨询科研处或社科处,论文文章一、二类归属请咨询人事处。部分存在争议的项目若以前已经其他部门认定,请附上该部门认定结果的复印件。

    2.对于申请表中不实之处,我院在核实后,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供委员投票时参考。

    3. 教学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标准,其科研工作指标至少有一项应达到我校遴选博导科研工作具体指标规定的最低标准的2倍以上(含2倍),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的特点在不低于此标准的基础上另行规定标准。

    4.已是博导者,不必再次申报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