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战略,推动中国金融学科高质量发展,激励金融学术创新,培育高层次金融人才,表彰在金融学领域作出系统性、开创性突出贡献的学者,特设立张亦春金融学奖。为规范评奖工作,保障评奖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奖项设“张亦春金融学杰出贡献奖”和“张亦春金融学杰出青年奖”两个类别。
第三条 本奖项由厦门大学主办,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承办,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支持。
第四条 本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对象与名额
第五条 评奖范围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金融研究、教学工作的学者与研究人员。
第六条 评奖对象:
(一)张亦春金融学杰出贡献奖:面向在金融学领域长期开展研究并作出系统性学术贡献,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或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广泛学术影响力的资深学者,年龄不限。
(二)张亦春金融学杰出青年奖:面向在金融学领域取得重要创新成果,具有突出学术潜力和发展前景的青年学者;截至评奖当年12月31日,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评奖名额:两个奖项原则上各评选1名。符合获奖条件的候选人不足时,相应奖项可空缺。
第三章 评奖标准与原则
第八条 评奖标准:
(一)张亦春金融学杰出贡献奖:以候选人整个学术生涯的综合成就为核心,重点评价其在金融学科建设中的奠基性贡献、学术研究中的开创性成果、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以及研究成果的社会应用价值和影响。
(二)张亦春金融学杰出青年奖:以候选人的代表性创新成果为核心,重点评价其研究的原创性、学术前沿性、学术影响力和未来发展潜力,兼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贡献。
第九条 评奖原则:坚持学术至上、质量第一、宁缺毋滥,恪守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做到流程公开透明、全程接受监督。
第四章 评奖组织与人员
第十条 评奖工作由张亦春金融学奖评奖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评奖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深度评审委员会、终审委员会和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奖委员会由7名国内著名经济金融专家组成,设主席1名、委员6名。主要职责为:审定评奖工作制度和流程,选聘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审议重大事项和异议处理,监督评奖工作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深度评审委员会和终审委员会由金融学领域重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学术组织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候选人推荐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学领域研究工作,并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影响力。各评审环节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或推荐专家与候选人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合作研究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利益关联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由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会同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委派专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发布评奖公告及相关通知,受理并审核候选人申报材料,组织各阶段评审工作,开展信息公示与异议协调,负责评奖档案管理及颁奖仪式筹备等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公告与受理
第十四条 评奖公告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官网、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官网、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官网、国内主流金融学术平台及相关合作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推荐方式:本奖项采用单位推荐和同行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符合要求的候选人材料。推荐表格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相关平台发布并提供下载;评奖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或直接发函等方式,向金融学领域重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学术组织发送候选人推荐邀请。
第十六条 报送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推荐表电子版1份;
(二)代表性学术成果、荣誉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等支撑材料;
(三)评奖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发送至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邮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评奖范围、对象与标准;
(二)曾获得同一奖项并再次申报该奖项;
(三)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尚未解决;
(四)候选人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推荐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五)逾期报送,或者材料不齐全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八条 初评:提名委员会对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合格候选人材料进行集体审议,综合评价候选人的学术成就和资格条件,形成每个奖项不超过6名候选人的长名单,并报评奖委员会确认。
第十九条 深度评审:深度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长名单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逐一形成评审意见并列出推荐顺序,原则上按照平均推荐顺序确定每个奖项不超过3名候选人的短名单,并报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终评:终审委员会对短名单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从短名单中择优产生1名获奖人”的原则表决。终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半数者当选。首轮投票无人获得超过半数赞成票的,对得票前两名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仍无人获得超过半数赞成票的,评审终止,该奖项当年度空缺。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终评结果在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评奖结果生效。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异议人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书及有效证明材料。评奖委员会对异议进行核查、复议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颁奖:由主办单位和支持单位联合举办颁奖仪式,公布评奖结果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 奖励设置:
(一)由厦门大学颁发获奖证书;
(二)张亦春金融学杰出贡献奖奖金为人民币300,000元(税前);张亦春金融学杰出青年奖奖金为人民币200,000元(税前)。
第二十四条 评奖全程不向候选人、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奖金及评奖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统一归集、规范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或获奖者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已获奖者,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予以公开通报,永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奖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张亦春金融学奖评奖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亦春金融学奖评奖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