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试行)(第三、四、五章)-厦门大学金融系

厦门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试行)(第三、四、五章)

厦门大学

厦大教〔20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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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试行)(第三、四、五章)

  第三章 推荐工作的程序

第八条 动员: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在每年暑假以前,对可申请免试生的对象进行动员工作。符合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的申报者可在暑假前后向拟报读的单位或学科点进行初步联系。

第九条 申请:各院系在每年9月份受理学生的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式由学校制定,公布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由申请者自行下载),同时必须表明在获得推荐资格后是否可能放弃这一资格的态度;提供有关的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可用复印件)。申请材料上交所在学院。

第十条 初审:各学院应由本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召开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会议,注意吸收本单位教务员、政治辅导员、导师或班主任参加,在9月底前完成对报名者的初审,按推荐名额1:1.5的比例拟定入围面试的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第一榜)。

第十一条 面试:各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由推荐单位和学生报读专业共同组成的面试小组(如学生报读校外单位,面试小组可只由推荐单位组成),对进入面试范围的候选学生实行面试;每个面试小组至少由3名以上的教师参加,其成员原则上应是研究生导师或担任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面试内容在本学科领域内、及至学科门类范畴,并可根据专业需要加试外语口试;面试情况应做好记录;各参加面试的导师对面试学生逐个进行评分;最后进行记名投票,获半数赞成票者以上方可推荐。学院推荐免试工作小组按学业成绩(60%)、面试成绩(35%),结合其它条件(5%)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面试的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底至国庆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面试的方式由各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和导师组确定;面试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第二榜)。

第十二条 报送:各单位把面试后确定的推荐名单按推荐名次排列,于第二榜公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连同个人申请材料(需签注单位推荐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即按推荐名单向申请免试校外单位的学生出具正式推荐书。在国庆假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尚未报送名单的,按放弃推荐指标处理,有关指标将调剂给其它单位;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超指标报送无效。

第十三条 审批: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10月中旬对各单位上报名单进行审批,并向全校公布拟正式推荐的名单(第三榜); 10月20日左右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确定推免生资格本科生均须参加网报,并按我校考试中心的规定按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漏报和未进行现场确认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处、研究生院、招生办、校团委以及教务处负责人。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六条 有本科专业的学院要成立推荐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院党委的纪检委员和具体负责该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以及相关硕士点的负责人。小组成员名单及组长联系电话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适应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方案。学院自定的方案应在本学院内公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推荐免试生的工作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注重对免试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创新思维、科研能力的综合考核,保证免试生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培养潜力。

第十九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方面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坚决反对并抵制营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推荐过程中,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书面反映;认为有舞弊行为的可向学校纪检部门举报。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必须认真受理师生的投诉,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对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包括:动员和答疑;协助学生联系报读外单位;指导学生填报志愿,避免过于集中申报少数热门专业或过于集中在原就读的学科单位,鼓励学生跨学科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已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研究生的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一般情况下本科毕业论文未获得良好以上成绩者;

(三)因健康原因需要休学或停学者;

(四)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或纪律处分者;

(五)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所获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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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6-22